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甚至对于已经做出无理访甄别的信访案件做出重新审理的批示,致使许多已经终结司法程序的案件回流到司法程序。

(22) 1982年《宪法》和1983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其中涉及人大与法院关系的部分,改变了人大与法院之间关系的松散状态,进入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时代。在网络社会条件下,媒体热议的案件对司法提出了新挑战,理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与非理性的媒体舆论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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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而如今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司法缺乏权威的根源,恰恰在于司法没有公信力。(29)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41) 其次,构建法官与社会隔膜的制度。对此,许章润教授认为:法律的道义性或者道义诉求,大致包括内、外两个向度。在这一文化中,人们之间是非的基本决定机制不是法律,从而也不是法院和法官,因此导致司法独立的宪法规定在我国很难化成相关的社会实践。

在英国法律者和公众的宪政理念中,弥漫着对普通法院的极端信任,以及对曾经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的畏惧心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授权决定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权转变为目的,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在三年内试行,最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其中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二是允许地方自主试验减损调整其权限的法律和条例,扫除试验的合法性障碍。第三类试验是由地方自治团体就本地方事务的治理而自主进行的试验,对国家或对其他地方自治团体也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意识到地方试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限制其目的和期限,同时也强调试验后果,即试验措施于期满之后或推广或废止。在最高行政法院所设定的这些原则的调控下,法国的地方试验稳步进行,在发挥试验性效用的同时,其对法律体系的冲击也基本上被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第一,地方试验冲击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导致地区间差异与特权以试验为名固定化,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使国家法制统一性受到严重威胁。在试验进行过程中,国家代表可以中止试验活动,普遍性的试验行为随即中止效力,并提交行政法院进行裁决,若行政法院撤销国家代表的中止决定或在一个月内未作出裁决,则该试验性行为的效力随即恢复,试验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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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公共福祉不得建立社会差异。1988年法国政府通过第88-45号法令,授权以试验名义在阿基坦和法兰西岛两个大区设立健康和社会计费委员会,进行健康和社会计费改革试验,这一试验经过两年时间被证明为有效,因此,由议会1990年第90-86号法律加以确定并普及全国。邓小平早已从政治上意识到这一点,有些问题,中央在原则上决定以后,还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集中集体智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国近代以来确立的最重要宪法原则之一,至今仍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规范,其依据是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即在权利方面,人人与生俱来而且始终自由与平等。

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常被抽象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4]而地方试验实际上扰乱了这一人格,导致了国家的人格分裂。一方面,就宪法第72条第4款规定的地方自主试验而言,相关要求是: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完全由地方自治团体组成的公务法人(如地方自治团体的联合体)都是具有自主试验权的主体,但试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目的和期限(以不超过五年为限)。考虑到大革命以来确立的平等观具有深厚的反特权传统,地方试验的这一弊端尤为令人反感。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引用请以正式刊发版本为准。

虽然伊尔-维兰省是否具有试验权限存有疑问,但既然各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上是平等的,他们在事实上也就都获得了与伊尔-维兰省一样的试验资格,因此,自主性试验的出现极度扩大了地方试验的运用。具体而言,地方试验具有的下列三项弊端,导致其法律控制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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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地方试验 法律控制 法制统一 法国 。最早的一类是由中央政府以全国为范围在特定期间内进行的时间性试验,随后开始的第二类是由地方自治团体(省、市镇以及后来的大区)在中央政府批准、授意或容许下或自主地于其本地方范围内进行的地域性试验。

不同的地方在于,空间性地方试验本身是由国家在特定地方直接进行的,而非地方自治团体自主实施,因此处于国家的直接掌控之下,既然如此,也就没有必要如地方自主试验那样进行强力监督。第二,地方试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二,建立完善的试验进行程序,保证各相关国家机关能够有效合理地参与试验过程,尤其是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参与,并实现相互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流通,例如,试验过程中的逐年报告与最终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授权主体对试验进行情况的信息获知制度,试验的中止制度,届期试验的延期、废止或推广制度,等等。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尝试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验。第72条第4款规定,在法律或者条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治团体或其联合体视情形可以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为特定目的并在确定期限内,试验性地减损调整其权限行使的该法律性或者条例性条款,但涉及行使公共自由或者宪法所保障权利的实质条件的除外。明确的目标赋予地方试验针对性,限定的期限防止其沦为固定化的地区特权,科学的效果评估准确检验试验措施的效用,完善的程序设计保证各相关主体的参与。

在此类试验中,较有代表性的是1975年自愿终止妊娠法和1988年福利救济法。根据上述法律、组织法和宪法法院判决,我们可以总结出下列具体环节,地方试验只有符合这些环节的要求,才达到了法律控制的标准。

这一改革在得到有效性和妥当性的验证后,很快固定为法国现行法的一部分。较有代表性的如,1988年伊尔-维兰省创立了旨在促进市镇间财政收入共享的市镇普通基金,而这项内容对议会1992年制定的财政均摊法产生了启发作用。

从正面讲,它可以使某一措施或机制在推行全国之前得到改善,从反面讲,它可以消除大众对制度变革的恐惧和不安。  三、地方试验的法律控制的基本构造 众所周知,法国自近代以来形成了较为扎实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历来注重以法律调控社会活动,地方试验活动自然亦不例外。

就宪法第72条第4款规定的试验而言,议会在2003年专门制定了一项组织法,完整而详细地规定了地方自主试验进行的主体、条件、期限、监督、评估、中止与终止。本文研究第二类和第三类,即地方试验。第一,地方试验违反单一制原则。综上可将法国的试验拆分为三种类型:全国范围内的时间性试验、国家在特定地方进行的空间性试验以及地方自主试验,其中后两类较为重要,可统称为地方试验。

伴随着法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调整、地方自主权的扩大尤其是辅助性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为了总结经验,实现地方试验制度的正式化,缓和地方试验与法律体系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法国在200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正式将地方试验制度纳入宪法调整的体系中,修订后的下列两项宪法规定与试验制度有关。有意参加试验的地方自治团体应由其地方议会以附理由的决议向当地的国家代表(如省长、大区长)提出试验申请,由后者加注意见转呈政府相关部长,政府认为法定条件均具备时方以法令公布被批准参加试验的地方自治团体名单,若试验行为采取的是普遍性规则行为的形式,并且减损法律条款,还必须规定有效期间并转呈国家代表公布于政府官报。

在1993年6月24日第353605号咨询意见中,最高行政法院系统阐述了法律控制的原则,即只有限于特定期间内,或者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的结果,并且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时,试验性措施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其他原则的减损才具有正当性。  French Legal Control System of Local Experimentation and Its Enlightment Wang Jianxue  Zhu Fuhui [Abstract] Local experimentation in France was carried out since the 1960s, and since the same time the Conseil dEtat began to exercise a judicial review on it, in order to reduce its conflict with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and to guarantee the full use of experimental measures. The 2003 constitutional revision further confirmed the local experimentation system. The French practices illustrated that legal control system, the elements of which are definite purpose, limited duration, scientific evaluation of effectiveness and perfect procedural design, is necessary to eliminate the shortcomings and make full use of local experimentation. Local experimentation in China was out of legal control, bu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PC began to achieve the rule of law in local experimentation since the end of 2012, in which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could be inspiring. [Key words] local experimentation, legal control, legal uniformity [Authors] Wang Jianxue is Assistant Professor at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Zhu Fuhui is Professor at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注释: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地方试验的宪法原理与技术(项目编号:2010221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此外,地方自主试验还必须受到国家的有效监督,以防产生乱法之后果。单一制是指一个单一的政治意志施加于公民全体从而使全体公民在所有领域服从于相同的法律,[3]其本质属性在于法律规则的单一性和统一性,而地方试验等于在国家的局部地区和人口范围内确立法律意义上的国中之国,必然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规则出现差异,导致法律的区域化,产生地区特权,损害法律的普遍性,由此违反法国宪法第1条确立的单一制国家原则。

但不同的是,地方试验等于在单一制体制下创造了区域特权,涉嫌违法甚至违宪,损害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因此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自改革开放之初,地方试验由点到面大量铺开,有效促进了地方自主和激发了国家活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过去三十多年的地方试验实践却完全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由此导致两个亟需反思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具体而言,时间性的国家试验由于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必然会降低法律质量,但这一问题仅须立法机关斟酌权衡,尚无必要也无法进行法律控制。这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6]可见,第37-1条主要调整国家所进行的时间性的全国试验和空间性的地方试验,其基本意蕴有二:一是以宪法正式授权议会(以法律)和政府(以条例)进行空间性的地方试验。因此,地方试验成为日益受重视的试验形式。

前述关于单一制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两点,亦可同时视为对宪法的违背,因此发生违宪之竞合。在两类地方试验中,宪法对地方自主试验进行了更多的明确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损害法治之精神。

综上可见,地方试验的法律控制在基本构造上,由早期的单纯行政法控制,逐步过渡到宪法与行政法并用的阶段。这些法律措施对地方试验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可能由此改变地方试验的基本指向